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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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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1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法治的前提是司法公正,而这一公正有赖于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即司法独立和司法透明。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检察机关,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这一动作的目的在于破除过去检察工作存在的神秘主义,将公民有权知道的一切检察事务公布于众。“检务公开”最大的好处就是让老百姓知道,检察院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并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

本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宣科的大力合作下,分两期向广大读者介绍“检务公开”的所有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活动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

2、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5、在刑事诉讼中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三)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五)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六)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八)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九)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枉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三)北京市检察机关办案守则:

1、不准以案谋私,弄权渎职,徇私舞弊。

2、不准为被告人、关系人及其亲友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和办案机密。

3、不准为被告人向执法机关、案件承办人或领导说情、拉关系、找门路。

4、不准为被告人及其亲友出谋划策,阻挠或对抗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5、不准利用办案的关系,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背着组织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追钱索债、办私案。

7、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当事人的宴请和馈赠的礼品、钱物。

8、不准私自动用和处理赃款、赃物。

9、不准滥用职权,随意传唤、拘押与案件无关的群众。

10、不准刑讯逼供,打人骂人,滥用械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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